陈姓老翁在妻子病逝后,用她的印章领出邮局201万元存款,被控伪造文书、诈欺取财罪。法官审理后,审酌老翁用亡妻存款付丧葬费近107万,余款愿依比例分配,并考量原父子情深演变为怨怼关系,依伪造文书罪判刑2月,缓刑2年。诈欺取财罪不成立。

判决指出,陈姓老翁与妻子生育3名子女,孩子成年后各自独立,老翁与妻子、岳母及外籍看护4人同住。陈妻2023年3月22日病逝医院,存款属陈和3名女子共有遗产,但陈在同年3月23日至邮局,使用妻子的印章领出5万元,并转帐95万元到他名下帐户。

同年3月24日,老翁又到邮局用同上一方法,提领10万元,40万元帐入名下帐户。28日再到邮局,提领15万元,30万元转入名下帐户。同年4月6日又到邮局领出6万元,合计领走妻子邮局帐户内的201万元存款,检方起诉涉犯伪造文书罪、诈欺取财罪。

陈姓老翁坦承伪造文书提领存款项,但否认有诈欺犯行,辩称领出的钱是用在丧葬费用等支出,并提出妻子就医出院缴费单据、礼仪公司对帐单、塔位买卖契约书、生命纪念馆权利凭证等文件佐证,合计106万9414元。

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后指出,陈姓老翁刻意隐瞒妻子死亡的事实,仍以妻子名义至邮局,盗盖妻子印章印文在提款单上,损害3名子女的继承权,认定犯伪造文书罪。

法官指出,老翁显然缺乏尊重他人财产权益观念,考量医药费及丧葬费各项支出处理急迫性,丧偶之际犹要照顾年迈岳母,并因本案与儿子从父子情深,演变为怨怼难解紧张关系,判刑2月,如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1日。

法官说,陈姓老翁年逾70,若令入监执行显属过苛,遗产纠纷也可另循民事程序解决。经此侦审程序及判刑应知所警惕,无再犯之虞,宣告缓刑2年。

陈姓老翁被控诈欺取财部分,老翁的次子说,2004年就没与父母同住,哥哥2021年左右搬走,妹妹在美国。父母的生活费和妈妈的医药费,都是自己支付。约10年前他开始跑船,有收入时会给父母每月各3000元,没跑船前只给过年红包。妈妈住院期间,他有付2、3万元医药费,所有丧葬费用是爸爸支付。

次子说,妈妈过世时他在船上,收到讯息才知道,当时妹妹在美国,哥哥有陪同在医院。半个多月后回台湾,塔位已经买好,不知道何人的钱买的,爸爸有列明细表,都是丧葬费用。他觉得医药费不可以算在里面,不可以用妈妈的钱去付。外婆与父母同住2、3年,外婆看护费用一开始由爸爸付。

法官依陈姓老翁辨词和次子证述,指近几年陈姓老翁负担妻子、岳母多数生活开销,妻子病逝后,医药费、丧葬费也由他支付,证人也不否认妈妈存款可用丧葬费支出。陈姓老翁也说,扣除丧葬费用剩下90几万元,愿依比例分配,因此难以诈欺取财罪相绳。全案可上诉。

本文转自:TNT时报

广告↓